(2014)犍为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朝水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陈朝水,男,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周世林,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水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朝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