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毛洪坤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毛洪坤,邱于东,詹朝华,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61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余宪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平,重庆善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洪坤,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珍真(毛洪坤妻子),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邱于东,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詹朝华,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933-5。法定代表人刘绍云,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重庆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毛洪坤、邱于东、詹超华、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楚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