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年生与刘书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年生,刘书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宋年生,个体。被执行人刘书来。申请执行人宋年生与被执行人刘书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杏民初字第02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杏执字第2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