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继来与被执行人陈庚、陈玉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解冻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409-1号申请执行人姜继来被执行人陈玉堂、陈庚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陈庚的存款30000.00元,现本院作出的(2015)滦执字第409-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庚的存款3000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