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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044号原告张×,男性,年龄34。被告吴×,女性,年龄34。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一百五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恩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闫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