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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静与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16号原告:刘静,女,1972年9月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兵,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刘兵已自行给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