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静与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16号原告:刘静,女,1972年9月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兵,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刘兵已自行给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