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冯保银与王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1-1号原告:冯保银。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保银诉被告王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保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联合审判员 高 锐审判员 董志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湛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