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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燕坤、何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992号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谢燕坤。被告何国先。被告刘元钟。被告覃丽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燕坤、何国先、刘元钟、覃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4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承担。审判员季念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钟钰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