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921号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松。委托代理人:冯应英。被告: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