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郭晓东与暴海军、邓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东,暴海军,邓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初字第2648号原告郭晓东。被告暴海军。被告邓宏伟。原告郭晓东与被告暴海军、邓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春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暴海军、邓宏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晓东诉称:2015年7月9日,我和被告暴海军签订借款合同,暴海军向我借款30,000.00元,分12个月还清,每个月还3,000.00元,至2016年7月8日还清。借款由邓宏伟担保并用冀H8G0**号车辆抵押。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现诉至贵院,要求终止我们的借款合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36,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00元。被告暴海军、邓宏伟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一份及2015年7月9日暴海军打的收条一张。拟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原告郭晓东和被告暴海军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暴海军向原告郭晓东借款30,000.00元,分12个月还清,每个月还3,000.00元,至2016年7月8日还清。借款由邓宏伟担保并用冀H8G0**号车辆抵押。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现原告郭晓东诉至本院,要求终止借款合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36,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暴海军向原告借款属实,有借款合同为证,被告暴海军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邓宏伟对借款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郭晓东主张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二被告应当按原合同约定给付原告郭晓东借款本息36,000.00元。原告郭晓东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暴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晓东借款本息36,000.00元;二、被告邓宏伟对以上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郭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0元,由被告暴海军、邓宏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