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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余晓莉与胡建明、余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余晓莉,女,生于1971年1月6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胡建明,男,生于1962年7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余英,女,生于1967年9月6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979号余晓莉与胡建明、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327900元,剩余972100元等待对被执行人胡建明在四川歌利玛酒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后参与执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