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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娟与天长市天籁之音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44-1号原告:陈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广荣,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天籁之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发广场。法定代表人:王开玲,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娟诉被告天长市天籁之音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开玲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詹和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庆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