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储友玲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6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储友玲,女,1985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再审申请人储友玲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民立终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储友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朱 道 林代理审判员 汪 慧 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宋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