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小兰强迫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兰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钟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兰(曾用名杨苟三),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5年2月7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卢文德,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兰犯强迫卖淫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兰及其辩护人卢文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7月6日晚,被告人杨小兰电话联系其弟杨某1(另案处理)的女友董某3莲,要董某3莲物色几个年轻女孩到广东打工。之后,董某3莲通过堂妹董某2联系好陈某、虞某、卢某、董某1四人,约好于7月9日六人结伴到广东打工。2011年7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杨小兰伙同董某3莲、杨某1以言语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搜走身上手机不给与外界联系等方式,强迫被害人陈某、虞某、董某1三人多次到四会市的“东南酒店”、“万豪酒店”等宾馆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谋利。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小兰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迫卖淫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小兰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其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构成强迫卖淫罪。杨小兰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小兰构成强迫卖淫罪的证据不足,杨小兰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6日晚,被告人杨小兰电话联系其弟杨某1(另案处理)的女朋友董某3莲(已判刑),要董某3莲找几个年轻女孩到广东打工。之后,董某3莲通过堂妹董某2(14岁)联系好其同班同学陈某(15岁)、虞某(17岁)、卢某(15岁)、董某1(17岁),并约好于7月9日六人结伴下广东打工。7月10日,杨小兰将带这几个女孩来广东省四会市是去卖淫的真相告知董某3莲,要求董某3莲配合。2011年7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杨小兰与董某3莲、杨某1以言语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与外界联系等方式,强迫被害人陈某、虞某、董某1三人多次到四会市的几家宾馆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谋利。2011年7月12日上午9时,被害人陈某、卢某、董某1趁董某3莲、杨小兰等人不备,从租住房二楼阳台跳下逃到四会市汽车站,在群众的协助下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她的同班同学董某2以其堂姐(董某3莲)介绍进厂做暑期工为由约她与同学虞某、卢某、董某1到广东省四会市,四人听信后于2014年7月9日晚在董某3莲的带领下,与董某3莲、董某2一同来到广东省四会市。2011年7月10日至11日,她们被董某2堂姐(董某3莲)及其堂姐的男友(杨某1)、其堂姐男友的姐姐(杨小兰)以语言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搜走身上的手机不给与外界联系的方法逼迫她们到四会市的酒店卖淫。她被带出去卖淫三次,都是杨小兰带去的,钱也是杨小兰收的,除了其中有一次是董某2堂姐男友的妹妹(杨某2)带回去,其余两次都是杨小兰送她回出租房。陈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辨认出杨小兰就是在广东省四会市强迫她们卖淫的人,也是董某2堂姐男友的姐姐;辨认出董某3莲就是将她们拐骗到广东省四会市强迫她们卖淫的人,也是董某2的堂姐;辨认出杨某2就是董某2堂姐男友的妹妹,她在广东省四会市有份组织她们卖淫。2、被害人虞某的陈述,证实她与同学陈某、卢某、董某1于2011年7月9日晚被同班同学董某2约到广东省四会市,说是其堂姐(董某3莲)介绍进厂打工。7月10日早上,董某3莲对她们说,带她们到广东是去做小姐,她们听后不同意,董某3莲和其男友(杨某1)就威胁说不愿意的话就被打或限制人身自由。到了晚上,董某3莲和其男友的姐姐(杨小兰)将她们一个一个带出去接客。7月10日、11日,董某3莲和杨某1、杨小兰多次逼迫她们接客卖淫。7月12日早上,董某1、陈某、卢某逃出后,董某3莲带她到国际大酒店接客。虞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辨认出杨小兰就是在广东省四会市强迫她们卖淫的人,也是董某2的堂姐男友的姐姐;辨认出董某3莲就是将她们拐骗到广东省四会市强迫她们卖淫的人,也是董某2的堂姐。3、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证实她同学董某2打电话说其堂姐可以介绍她和同学到广东省四会市打暑假工。2011年7月9日,她和同学陈某、卢某、虞某以及董某2在董某2堂姐(董某3莲)的带领下到了四会市。第二天,董某2堂姐的男友(杨某1)威胁她们,要她们去卖淫并将她们的手机没收将她们关在出租房内,由董某3莲和杨某1负责轮流看管她们。在被关期间她被逼迫进行了三次卖淫。其中,2011年7月11日晚21时,她被迫出去卖淫是由“三姐”(杨小兰)的妹妹(杨某2)送她去宾馆,由杨小兰带回出租房。回到出租房后,杨某2又将她和虞某带到一宾馆接客。董某1的辨认笔录、照片,辨认出杨小兰就是在广东省四会市强迫她们卖淫的人,也是董某2的堂姐男友的姐姐;辨认出董某3莲就是将她们拐骗到广东省四会市强迫她们卖淫的人,也是董某2的堂姐;辨认出杨某2就是董某2堂姐男友的妹妹,她在广东省四会市有份组织她们卖淫。4、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7月9日,她与同学陈某、虞某、董某1及同班同学董某2在董某2堂姐(董某3莲)的带领下去到广东省四会市。董某3莲称其可介绍她们进厂打工。到四会市的第二天,董某2堂姐男友的姐姐(杨小兰)问她们想不想找大钱,她们知道不是什么好事都不愿意。后来董某2堂姐的男友(杨某1)拿刀威胁她们不愿卖淫就不给回家并将门反锁不给她们外出并在外看守,董某3莲还没收了她同学董某1、陈某的手机。7月10日、11日,杨小兰接到电话后,轮流带董某2、陈某、董某1出去卖淫,董某3莲、杨某1接到杨小兰电话也带陈某、虞某、董某1出去卖淫。7月12日早上,趁看守她们的人上厕所,她和陈某、董某1从阳台跳下逃了出来。卢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辨认出杨小兰就是在广东省四会市强迫她们卖淫的人,也是董某2的堂姐男友的姐姐;辨认出董某3莲就是将她们带到广东省四会市强迫她们卖淫的人,也是董某2的堂姐。5、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实她堂姐(董某3莲)骗她让她联系想去广东打工的同学可介绍进厂打暑假短工。2011年7月9日,她在她堂姐的带领下与她同学陈某、虞某、董某1、卢某到广东省四会市。2011年7月10日下午,董某3莲的男友(杨某1)、董某3莲男友的姐姐(杨小兰)及董某3莲三人就叫她们去接客卖淫。她们不从,就被杨某1和董某3莲没收了手机不给出去,并威胁她们不去接客就被打。然后,杨小兰就带她出去做愰子,回来对她的同学说她是被拉去卖淫,实际是去玩。之后,于7月10、11日晚,除了她同学卢某外,其他三位同学(陈某、虞某、董某1)都被杨小兰带去宾馆接客卖淫。董某2的辨认笔录、照片,辨认出杨小兰就是在广东省四会市强迫她同学卖淫的人,也是她堂姐男友的姐姐;辨认出她堂姐董某3莲就是骗她和她的同学到广东省四会市,并强迫她同学卖淫的人。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方位。7、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虞某、陈某、董某1的妇检情况。8、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西樵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小兰于2015年2月6日被抓获。9、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董某3莲、杨某2的判刑情况。10、被告人杨小兰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小兰的出身年月日等基本情况。11、同案人董某3莲的供述,证实她男友的姐姐要她帮找几个女孩到广东介绍进厂打工。于是,她便叫她堂妹董某2帮物色了几个董某2的同班同学陈某、虞某、董某4董、卢某。2011年7月9日,她将堂妹董某2及陈某、虞某、董某1、卢某五人带到了广东省四会市其男友姐姐(杨小兰)的出租屋。7月10日,杨小兰告诉她:这次下来是要这些女孩出去接客卖淫的。让她去对女孩们说。她便对女孩们说:“我们下来就是做“鸡”的,否则的话就要被打死、被饿死。”然后她拿走女孩们的手机,不给与家人联系。7月10日晚,杨小兰接到电话后带了两个女孩出去。7月11日上午,杨小兰又带了一个女孩出去,晚上,杨某2到出租屋吃饭后,杨小兰接到电话,说有客人了,于是杨小兰带了两个女孩出去,杨某2带了一个女孩出去拉客。到当晚23时,杨某2就带一个女孩回来。回来不久,杨某2又接了一个电话,之后她又带个女孩出去,到凌晨,杨某2带另一个女孩(不是杨某2带出去那个)回出租屋。12、同案人杨某2的供述,证实2011年7月的一天中午,她接到姐姐杨小兰电话后到杨小兰出租屋见到四五个女孩,就知道这些女孩是来做“小姐”(指接客卖淫)的,过后杨小兰带董某3莲的堂妹到她出租屋玩时告诉她带董某3莲堂妹出来是做愰子的,为的是让其他女孩去接客卖淫。到第二天她接到杨小兰电话去杨小兰出租屋吃饭。杨小兰叫她顺便到一个出租屋三楼接一个接客卖淫的女孩,等这女孩做完性交易后她就带这女孩回到杨小兰出租屋。当晚23时,她在四会市“东南大酒店”一楼大厅,见杨小兰跟两个女孩在一起,杨小兰叫带这两个女孩回出租屋,她就将两女孩带回杨小兰出租屋。她走后不久,杨小兰又打电话让她送两个女孩到“东南大酒店”去接客,她接到电话后到杨小兰出租屋接两女孩到了酒店卖淫。13、被告人杨小兰的供述,证实2011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弟杨某1的女朋友(董某3莲)带了五个女孩子到了她的出租房,三天后,她听到杨某1女朋友对女孩说要女孩去接客卖淫,女孩不同意。当天晚上,她叫了她妹妹杨某2过来一起吃饭,饭后董某3莲叫她带董某2去她妹妹那里做愰子,让其他女孩相信董某2已经出去卖淫了,于是她带董某2出去了半个小时。在那几天,董某3莲陆续带了几个女孩出去卖淫,杨某1也跟着出去了一次。后来那几个女孩跑了,他们也离开了出租房。对被告人杨小兰提出其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小兰伙同董某3莲、杨某1以言语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搜走身上手机不给与外界联系等方式,强迫被害人陈某、虞某、董某1到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过程中,杨小兰提出犯意经其联系后安排、接送被强迫卖淫的女孩提供卖淫服务,并收取赃款,杨小兰强迫他人卖淫的事实客观存在,以上事实有陈某、虞某、董某1、卢某的报案陈述、证人董某2的证言及同案人董某3莲、杨某2的供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杨小兰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因此,对被告人杨小兰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杨小兰构成强迫卖淫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人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兰伙同他人以言语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搜走被害人手机不给与外界联系的方式,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小兰犯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小兰伙同他人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小兰提出犯意经其联系后安排、接送被强迫卖淫的女孩提供卖淫服务,并收取赃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小兰强迫多名未成年女孩卖淫,本院予以从重从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小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27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著文代理审判员 廖美兰人民陪审员 黄家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阳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