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刘某等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389号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李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指定辩护人沈龙飞,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乙。指定辩护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某。指定辩护人杨浩,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辩护人李占兵,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5)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张乙、郭某某、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施丹、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勋、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沈龙飞、被告人张乙及其辩护人张贤能、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浩、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李占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得知被害人戴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任职的上海建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某公司”)的运输车辆涉嫌超载,遂纠集被告人刘某、张乙、郭某某、徐某等人,驾车至本县陈家镇东滩大道最东段处,将停在该处的戴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FXX**的丰田牌越野车围住。后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张乙、郭某某等人下车,手持铁棍对该车打砸,并致乘坐该车的李某受伤。经鉴定,该越野车修复费用人民币56956元。同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张乙主动投案;同年3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同年4月22日,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建某公司已代上述被告人向戴某某及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张乙、郭某某、徐某及其各自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微信记录,崇明县物价局出具的关于汽车修复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及上海永达丰田特约销售服务店维修车辆结算清单、跨行转账明细,被害人戴某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邓某、高某某、张某、黄某某、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张乙的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张乙、郭某某、徐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张乙、郭某某、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五名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琼花代理审判员 金立寅人民陪审员 袁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薛依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