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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4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陕西雅伟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雅伟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879号原告:陕西雅伟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文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夏文广,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号长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毛红卫,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雅伟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变更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范围,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认为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应由其住所地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和返还动产,其中给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返还动产的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院无管辖权的异议成立。因原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而原告系诉讼的主动发起者,故本案应由原告选择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打印:相丽华校对:纪铭2015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