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祥均与被申请人朱一平、李森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祥均,朱一平,李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515号申请人胡祥均被申请人朱一平被申请人李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祥均与被申请人朱一平、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0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一平、李森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