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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玉亁、魏贤艳与曹金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亁,魏贤艳,曹金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763号原告李玉亁。原告魏贤艳。被告曹金山。委托代理人王昆,枣庄台儿庄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亁、魏贤艳与被告曹金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亁、魏贤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