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458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吴某,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离婚纠纷问题因证据不足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赵某基于证据不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冯铁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银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