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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宁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宁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974号原告张某某,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高某,男,31岁,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宁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杜文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