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5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53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本县,组织机构代码05972076-6.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工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9508247-5.法定代表人:董彦,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以(2015)来执字第0053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于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安县工业新区C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来国用(2006)第082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地权来-新安字第19-A66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明翠审 判 员 郭跃才代理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