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1、薛建民申请执行孙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民,孙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薛建民,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被执行人孙先军,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小平山.薛建民与孙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西陈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孙先军归还薛建民借款10000元并承担利息1000元,合计11000元,自2015年3月21日起每月支付550元,至全部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70元由孙先军承担。因义务人孙先军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建民于2015年9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先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5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3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执行员 田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家俊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