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路萍诉洛阳迎隆集团有限公司、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治市本华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建怀、周心升、王会波、王超超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路萍,洛阳迎隆集团有限公司,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治市本华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建怀,周心升,王会波,王超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225号原告徐路萍,女,汉族,157年3月13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被告洛阳迎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安。被告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伊那,职务经理。被告长治市本华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留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王建怀,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河南省伊川县人。被告周心升,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河南省伊川县人。被告王会波,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河南省伊川县人。被告王超超,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河南省伊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路萍诉被告洛阳迎隆集团有限公司、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治市本华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建怀、周心升、王会波、王超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建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4日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路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徐路萍15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毛文亮审判员 韦庆彪审判员 崔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晨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