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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朱某某,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现住平和县。被告曾某某,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欲与被告曾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曾银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曾彩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