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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保卫、潘友贵、林文、张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保卫,林文,潘友贵,张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25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保卫,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林文,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潘友贵,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张俊霞,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二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潘友贵所有的房地权证号:XXX项下261.61㎡、XXX项下141.74㎡、XXX项下141.74㎡、XXX项下160.50㎡、XXX项下141.74㎡(合计总建筑面积为847.33㎡)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该房屋系位于安徽省铜陵市,亦系本执行标的抵押物)。上述房屋经安徽X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其评估价值为54453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属被执行人潘友贵所有的房地权证号为:XXX产权证所载的合计总建筑面积为847.33平方米的房屋(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晓侯审判员  姚朴素审判员  乔启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