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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高桥实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国先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贵州高桥实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国先,殷静,周渝涛,重庆高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金申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895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告贵州高桥实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绥阳经济开发区6号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刘国先,职务不详。被告刘国先,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殷静,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周渝涛,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高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溪口上黄段18-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先,职务不详。被告重庆金申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湖村双土地社。法定代表人张朝英,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高桥实业科技发展有��公司、刘国先、殷静、周渝涛、重庆高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金申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高桥实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国先、殷静、周渝涛、重庆高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金申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