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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卓兴国与赵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兴国,赵宏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311号原告卓兴国。委托代理人高松。被告赵宏伟。原告卓兴国诉被告赵宏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宏伟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兴国诉称:被告赵宏伟在原告开办的“豪门盛典商务会所”娱乐消费以及向原告借款,2014年8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18万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支,在该欠据中约定被告在2014年10月2日前还清欠款,但下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尽快偿还下欠1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卓兴国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据一支,证明被告赵宏伟欠原告18万元的事实。被告赵宏伟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了如下认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依法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赵宏伟在原告开办的“豪门盛典商务会所”娱乐消费以及向原告借款,2014年8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18万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支,在该欠据中约定被告于2014年10月2日前还清欠款,但下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尽快偿还下欠1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赵宏伟欠原告卓兴国18万元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8万元欠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宏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卓兴国欠款18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赵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小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