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良芳与傅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芳,傅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661号原告:王良芳。被告:傅剑文。原告王良芳为与被告傅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傅剑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13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3日、10月23日、10月2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30000元、70000元、40000元,共计借款240000元。上述借款,被告均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欠款事实。被告傅剑文借款后仅归还原告借款27000元,尚欠原告借款21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剑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良芳借款本金21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213000元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傅剑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