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执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许邦太、许占芬与郭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邦太,许占芬,郭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执字第428-1号申请执行人许邦太,男,汉族,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许占芬(曾用名许芬),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郭渊,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民初字第24号、(2014)周民初字第1578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郭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5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渊名下所有的位于沈丘县富都大道西侧世纪家园3栋1单元5层5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畅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战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