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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宋付姣、唐继祥夫妇与被告吴和平、周伟、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付姣,唐继祥,吴和平,周伟,周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735号原告宋付姣,女,1952年1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唐继祥,男1950年10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吴和平,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周伟,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周乐,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原告宋付姣、唐继祥夫妇与被告吴和平、周伟、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在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为由,自愿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伟、周乐、吴和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付姣、唐继祥撤回对被告吴和平、周伟、周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42.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谢桂林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王晚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巫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