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刘晓军与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晓军,于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晓军,女,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于长江,男,195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再审申请人刘晓军因与被申请人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晓军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认为本院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再审申请人在未核对双方财会账目的情况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另外该调解违背了法律规定。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请求撤销(2013)南民二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于长江提交意见称,本案的调解过程真实自愿,被申请人持有的欠条是双方在对账后再审申请人给原告出具的,在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对该证据经质证无异议。本案调解未违反法律,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在原审调解中违背自愿原则,且该调解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综上,刘晓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晓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忠仁审判员 周力荧审判员 李子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