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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董瑞祥与马二旦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瑞祥,马二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瑞祥,男,194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二旦,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上诉人董瑞祥因与被上诉人马二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修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瑞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瑞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瑞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办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董瑞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云霞审 判 员  董亚峰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