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董瑞祥与马二旦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瑞祥,马二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瑞祥,男,194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二旦,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上诉人董瑞祥因与被上诉人马二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修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瑞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瑞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瑞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办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董瑞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云霞审 判 员 董亚峰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