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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郦中波与郦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中波,郦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947号原告:郦中波(郦忠波)。被告:郦福民(曾用名郦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郦中波与被告郦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郦福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郦中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郦中波撤回对被告郦福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郦中波负担。审 判 长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楼 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