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郦中波与郦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中波,郦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947号原告:郦中波(郦忠波)。被告:郦福民(曾用名郦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郦中波与被告郦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郦福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郦中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郦中波撤回对被告郦福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郦中波负担。审 判 长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楼 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