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俊燕与李志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忠,李俊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燕。委托代理人李金兰。委托代理人周格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平县支行职员。上诉人李志忠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志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志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志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李志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硕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