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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蓬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功琦,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功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2月20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外出务工。2014年6月6日生育一女李某甲,原告婚后一直在娘家居住,待小孩一岁多时,又与被告外出务工。务工期间,原告做了人流手术,被告对原告一直不好,从不关心。原告在术后照常上班做家务,生冷暑湿都没有忌,导致原告患有类风湿病。原告只得回娘家靠父母提供资金,四处求医治病先后花去治疗费十余万元,被告不但不闻不问,就连小孩的生活费都不给付。被告常年在外开车,所得收入不知用于何处,还时常提出与原告离婚。现原、被告分居生活近两年了,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6月6日生育一女李某甲。婚后双方一起在深圳等地打工。2015年6月,原告吕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长期一起在外务工,建立了较为真挚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导致双方有所误解,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均应正视夫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婚姻的现实状况,通过各自努力,以改善夫妻关系,故应当给予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宇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周好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钟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