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管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严学金与曾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学金,曾广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严学金,工人。委托代理人朱卫林,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广银,农民。原告严学金与被告曾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学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学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林、被告曾广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学金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1月17日借款22400元、于2013年2月4日借款10000元、于2013年10月2日借款52000元、于2013年11月底借款67400元,被告曾广银在借款当日均出具条据给原告。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不还。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9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曾广银辩称,对2013年1月17日借款22400元、2013年2月4日借款10000元及利息1200元予以认可;52000元条据含之前借款本金32400元及利息,后因到期未给付,又向原告严学金出具了67400元条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严学金与被告曾广银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曾广银于2013年1月17日向原告严学金借款224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严学金现金贰万贰仟肆佰元。/此据/借款人武某/曾广银/2013年元月十七日”,该笔借款由被告曾广银使用;于2013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12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借到严学金现金壹万元正。利率壹仟贰佰元正,/此据/曾广银/2013年2月4日”;于2013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52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严学金现金伍万贰仟元正/此/定于12月2号还款/曾广银/2013.10.2”;于2013年11月底向原告借款674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严学金现金陆万柒仟肆佰叁正,/此据/曾广银/(定于1014年1月20日结帐还款)/曾广银/见证人/武仁江”,上述借款合计151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原、被告对此产生讼争,原告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严学金提交的欠条二份、借条二份、证人武某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严学金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被告曾广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曾广银应承担给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22400元及10000元借款,被告曾广银予以认可,故对原告严学金该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67400元借款:被告曾广银辩称67400元借款的条据是对之前债务的合计,出具条据时证人武某在场,并未实际借款,但被告曾广银在庭审中认可上述条据系其本人出具,且证人武某到庭作证证实该笔款项由原告严学金均已实际给付被告曾广银,本院认为:被告曾广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出具的条据承担民事责任,结合证人武某的证言,本院对被告曾广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关于52000元借款:庭审中,原告严学金陈述该笔借款在被告借款前三天左右至银行取款,但其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提交取款记录等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其可在有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广银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严学金借款998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严学金负担400.5元,被告曾广银负担12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96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