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建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641号罪犯郑建,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767.4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以(2010)闽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53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建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