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9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霞,陈科与陈瑜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陈科,陈瑜,陈宏林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9240号原告陈霞,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陈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瑜,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三人陈宏林,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理人丁志贤,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的原告陈霞、陈科诉被告陈瑜、陈宏林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霞、陈科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霞、陈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霞、陈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陈霞、陈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夏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