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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浙江元正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创森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正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乐清市创森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07号原告:浙江元正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鹏。委托代理人:钟绍亮。被告:乐清市创森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新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正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创森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元正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原告浙江元正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刘浦乐人民陪审员  叶建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