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终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沈万荣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刘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4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南街25号。负责人李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秋玉,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万荣,农民。委托代理人沈伟。一审被告刘纲,司机。一审被告杜全英,个体。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武建君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