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汪志昂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汪志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被执行人汪志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汪志昂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志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汪志昂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