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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修英与再努尔.阿不里米提、普尔盖提.阿布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英,努尔.阿不里米,普尔盖提.阿布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2189号原告:李修英被告:再努尔.阿不里米提被告:普尔盖提.阿布拉,男,出生于1975年10月2日,维吾尔族,住新疆喀什市阔纳机场路*号,不确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修英与被告再努尔.阿不里米提、普尔盖提.阿布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修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修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变更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3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古里美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伊尔扎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