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915号申请执行人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1010号。法定代表人唐研,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地产物流园2号仓库-4。法定代表人王长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176592.48元及逾期利息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费174577元等;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