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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31号原告:吴某某,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李蓬志,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叶某某,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户籍遂溪县,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莫华存审 判 员  黄妍娃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