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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陈金良与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393号原告陈某。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元,由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