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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秋云与刘性旺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云,刘性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882号原告李秋云,女,196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刘性旺,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云与被告刘性旺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云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秋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秋云负担。审判员  宋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