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秋云与刘性旺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云,刘性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882号原告李秋云,女,196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刘性旺,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云与被告刘性旺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云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秋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秋云负担。审判员 宋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