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诉陈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陈XX,杜XX,季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79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原名胶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泊里信用社)。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驻地。机构代码:78759639-6负责人:王冰,行长。委托代理人:丁顺初,该行职工。被告:陈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XX。被告:杜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季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被告陈XX、杜XX、季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陈XX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陈XX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陈XX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陈XX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1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