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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9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锋与张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9818号原告陈锋,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张磊,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诉被告张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锋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