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礼县天源建材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志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礼县天源建材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赵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09-1号原告礼县天源建材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建材公司)住所地礼县城关镇祁窑村法定代表人张虎锦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英,女。委托代理人乔斌,陇南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成,男。委托代理人任徐生,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礼县天源建材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志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追加礼县泰和商贸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礼县泰和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礼县天源建材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追加礼县泰和商贸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判长 秦泰审判员 南燕审判员 张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