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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XX与周彦俊、李飞科、高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周彦俊,李飞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闻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西官庄村***号村民。被执行人周彦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仪张村***号村民。被执行人李飞科(又名李分科),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下化乡南桑峪村*组。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周彦俊、李飞科、高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闻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XX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彦俊、李飞科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